(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拟订造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全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的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管理、林产品质量监督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九)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古树名木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部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林业和草原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级规划的林业和草原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定全市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承担林草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林业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等国际公约履约等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